(一)保留借条和收据。借条和收据是证明借贷关系的基础证据,书写时应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
(二)若现金交付借款,可在借条或收据中注明以现金形式交付,同时保留相关取款记录,证明资金来源。
(三)寻找在场证人。若借款时有其他人在场,可请其提供证人证言,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