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对方以法定理由起诉离婚且有充分证据时,若不想离婚,可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尝试修复感情,或在法庭上表明自己愿意改善关系、解决问题的态度。
(二)若对方无证据证明感情破裂且自己坚持不离婚,在第一次起诉时,可在法庭上明确表达不想离婚的意愿,并说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理由。
(三)若对方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此时应冷静分析自身及婚姻状况,若仍不想离,可收集夫妻感情还有和好可能的证据,如共同生活的照片、聊天记录等,向法庭提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