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法人老婆资产与法人财产相互独立,债权人不能直接执行法人老婆资产,应向法人主张权利,要求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
(二)若发现法人资金频繁转入其老婆账户用于家庭消费等财产混同情况,或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共同生活等属于共同债务的情形,债权人可收集相关证据。
(三)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定程序,请求法院认定相关事实和责任,若法院认定符合条件,可追加法人老婆为被执行人,执行其名下相应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虽此条针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但体现了债务认定及责任承担原则,可类比适用于法人债务涉及夫妻共同责任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