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出纳是国家工作人员
1.若挪用公款40万,在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况下,应尽快归还公款,争取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以获得从轻处罚;若情节轻微,还有可能免除处罚。
2.配合调查,如实交代挪用公款的相关情况。
(二)若出纳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1.在提起公诉前尽快将挪用的资金退还,以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主动向单位坦白,积极配合单位和司法机关的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