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正常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7日内作决定,在此期间要确保证据收集等工作高效进行。
(二)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一般2个月,案情复杂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有特定重大复杂情形,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再延长2个月;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2个月,侦查中要严格遵循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