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审案件,要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若需延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二)需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法院审理案件适用上述期限规定。
(三)特殊案件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期限内办不完,经相关审批可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