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山地承包经营权,若农户内部分户后原农户消亡,不存在继承问题。因为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农户主体变化不产生继承。这种情况下,可重新按照集体经济组织规定对山地承包进行调整。
(二)林地家庭承包中,若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继承人应及时向发包方提出继续承包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山地,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个人或单位,承包人死亡或承包单位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相关权益人要准备好证明材料,向发包方表明继续承包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