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农村房屋可执行时,要配合法院提供房屋相关信息,如位置、面积等,便于法院准确查封。同时要理解执行农村房屋因流通性受限可能存在的困难。
(二)对于被执行人,若农村房屋被查封,要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尝试达成和解协议,比如分期履行义务等。若担心房屋被处置影响基本生活,可向法院说明情况,提供证据证明生活依赖该房屋。
(三)法院在执行时,要严格审查受让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确保处置合法。还要充分考虑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保障,合理平衡双方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