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中,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给予照顾,可适当多分。比如残疾人或没有生活来源的老人。
(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考虑多分。比如长期照顾被继承人生活起居的子女。
(三)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者少分。比如有能力赡养却拒绝赡养老人的子女。
(四)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的,遗产分配可以不均等。
(五)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