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可向法院提供相关生活依赖的证据,争取适当分得遗产。
(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要保存好照顾被继承人的相关凭证,如支付费用的票据、护理记录等,以便主张分遗产。
(三)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收集赡养过程中的各项证据,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参与遗产分配。
(四)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若有被继承人将遗产赠与的遗嘱,需确认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