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作者正当权益的原则 作者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智力资源的传播者,而作者创作作品需付出一定甚至相当大的代价,为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必须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理应享有的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加强对作者正当权益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以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还规定了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传播是连接作品创作与作品使用的纽带。传播既需要大量的投资,更需要传播者付出艰辛的智力劳动,应当对这种劳动成果赋予积极的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作品的主要传播者的权利,即书刊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艺术表演者、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鼓励优秀作品的使用和传播。 3.合理协调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原则 作品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作品总是在继承和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它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因此,著作权法应当注意平衡作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将协调作者和公众利益作为立法的宗旨。以达到既激励作者的创作热情,又有利于社会精神文明进步的目的。我国著作权法重视作者权益与公众利益的协调一致,在尊重和保护作者权益的前提下,又对其规定了一些必要的限制,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等。 4.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 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的发展,是现代所有文明国家实行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虽然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是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国际版权贸易等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许多优秀作品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到其他国家而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加强国际著作权方面的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国际性著作权保护,或通过互惠原则,或通过签订双边著作权公约,或通过多边公约。其基本精神是尽量给予外国作者以本国国民同等的法律保护,消除或缩小各国著作权法在具体制度上的差异。为此,我国已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唱片公约》等国际公约,我国著作权立法接受和遵循一些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和实施的共同准则,促使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准则在我国得到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