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继承遗产价值高于债务,继承人在实际操作中应先确定遗产实际价值,以此为上限偿还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超出部分可自行决定是否偿还。
(二)若决定放弃继承,要以书面形式向相关人员或单位表明,如此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三)存在多个继承人时,各继承人先确定各自继承遗产的比例,再按此比例分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四)清偿债务前,要查明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后再进行债务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