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陪嫁在结婚登记前赠与女方,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娘家通常不能要回,应尊重女方对其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二)陪嫁在结婚登记后赠与,未明确只给女方一人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若“净身出户”协议涵盖所有财产归属,陪嫁会按协议处理。
(三)娘家陪嫁基于特定条件赠与,女方严重违反条件,娘家可尝试撤销赠与要回陪嫁,但要提供赠与附条件及女方违反条件的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