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以对方不让探望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应收集能证明对方不让探望行为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的证据,像子女因长期无法见到另一方而出现心理问题的诊断证明等。
(二)证明自身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例如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等。
(三)若子女已满八周岁,可争取子女意愿,让其表达愿意跟随自己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