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债权人可收集股东未足额出资或抽逃资金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验资报告等,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执行其财产。
(二)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时,债权人要收集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及损害自身利益的证据,像公司与股东资金混同的财务记录等,通过诉讼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执行其财产。
(三)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供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证据,若股东无法证明,可起诉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执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