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应及时确定管理人,由其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
(二)在分配破产财产时,要严格按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权益、社保税费、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进行。
(三)若发现股东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