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若遇到情况紧急,不马上申请保全就会让自身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可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同时要记得提供担保,不然申请会被驳回。
(二)诉讼中财产保全:在诉讼进行时,若一方当事人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害,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即便当事人没申请,法院必要时也能主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否则申请会被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