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应明确自身债权性质,若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属于有担保的破产债权,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若为无财产担保债权,则是普通破产债权,需在有担保的破产债权之后按法定程序按比例清偿。
(二)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及时申报债权。有担保的破产债权和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程序可能存在差异,需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参与债权人会议,积极行使权利。无论是有担保的破产债权还是普通破产债权的债权人,都可在债权人会议上表达意见,监督破产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明确了有担保的破产债权可优先受偿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