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挪用资金的具体情况,包括资金的用途、挪用时间等,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
(二)提供归还资金的证据。整理并提供能够证明资金已归还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公司的收款证明等,以便在量刑时能充分体现归还情节。
(三)争取公司谅解。与公司进行沟通,诚恳道歉,争取获得公司的谅解,公司出具的谅解书对量刑也有一定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