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应明确取保候审并非意味着案件结束,要保持良好的配合态度,积极应对后续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
(二)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当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务必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保证在传讯时及时到案,避免因自身原因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