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第,一个方面,受托人不能阻止委托人合理地使用委托作品,这是根据公平原则而作出 的合理性解释。委托人在支付了委托创作的相关费用后,自然取得委托作品的合理使用 权,否则难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而如何确定合理使用的范围,是个关键的问题,这 需要法官根据委托合同的创作目的而作出解释,笔者认为所谓合理的范围是指双方在委 托创作的过程中所能预料到的、基于作品的属性和通常的委托创作目的正常使用范围。 在这个案件中,法官根据广告公司创作作品的形式,判断出委托人利用这些作品进行广 告宣传属于合理使用,因此本案著作权人阻止委托人使用这些作品显然是在滥用权利。 但是,在合同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前提下,如果委托人没有依约支付相关的委托费用而 使用了受托人创作的作品,受托人如何行使其权利,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在这种情 况下,受托人同时享有两种权利,
(1)受托人可依据合同向委托人主张债权请求权,就是要求委托人支付约定的委托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2)受托人也可以主张著作权侵权责任,由于委托人未支付相应的委托费用,而未取得作品的使用权,在这种前提下,委 托人的行为可以认为侵害了受托人的著作权。但是上述两种权利是竞合的,权利人只能 择一而为,选择了其中的一种后,另一种权利自然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