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发行方,要严格审核发行文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杜绝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况发生。在制作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等文件时,应建立多重审核机制。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以身作则,不组织、指使欺诈发行证券的行为,要明确自身责任,合法合规参与公司运营和证券发行。
(三)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使其了解欺诈发行证券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