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拒绝自己给付,其成立需满足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对方的对待给付可能履行这四个要件。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设立旨在保障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益平衡。当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这些债务具有对价关系时,才具备行使该抗辩权的基础。只有在双方的债务都已到清偿期,才能进行同时履行的考量。若对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其债务,己方可行使抗辩权拒绝给付。并且,若对方的给付已不可能实现,就不能再行使该抗辩权,而应考虑解除合同。比如在一个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未交付货物,买方就可以在满足上述要件的情况下,拒绝支付货款。如果大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是否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