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实施诈骗200万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有自首情节,应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尽可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以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
(三)若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等,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四)如果是从犯,可向司法机关说明自己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五)司法机关在量刑时,若发现犯罪嫌疑人诈骗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或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会根据情节酌情从严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