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吊销营业执照后签合同还有法律效应吗这个问题,有下面几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法释〔2006〕3号),第一条规定: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994年7月1日实施的旧《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旧《公司法》对公司的解散有明确规定,没有将吊销营业执照作为公司解散的条件,故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的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新《公司法》在此时不能适用。所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2006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page]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不能适用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订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此,应为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