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鉴于已退还11万,可在审判时积极向法官说明退款情况,争取从轻量刑,同时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良好态度认定。
(二)若是用于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退还情节可作为从轻处罚依据,可收集相关退款凭证等证据提交给司法机关。若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
(三)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时,可通过律师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