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职工要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需在职工工伤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备齐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提交申请后,关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反馈。若被告知材料不完整,要尽快按要求补充,以免耽误鉴定进程。
(三)鉴定过程中,配合专家组的工作。专家组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必要时医疗机构协助诊断,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四)若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可按规定申请再次鉴定,但要知晓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