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仲裁书后先确认裁决结果,无异议则按规定期限和方式履行义务,否则对方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仲裁结果不服,判断有无法定可撤销或不予执行情形,像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员索贿受贿等。
(三)若存在法定情形,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在对方申请执行时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