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3)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