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挪用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积极配合调查,争取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
(二)尽快退还挪用的90万资金,若在提起公诉前退还,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三)在法庭上真诚悔罪,向受害单位表达歉意,展示悔罪表现,利于法院综合判定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