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鉴于已退还40万,应及时收集退还资金的凭证等证据,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交代事实争取认定自首情节,如果有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行为也可争取从轻量刑。
(二)若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同样要保留退款证据,向司法机关表明悔罪态度,主动赔偿因挪用资金给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尽量弥补过错。
(三)若符合缓刑条件,可通过律师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申请,同时争取公司的谅解书,这对量刑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