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若涉嫌变造公司债券,应避免实施此类行为,若已实施且意识到可能违法,应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争取从轻处罚。
(二)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止单位人员实施变造公司债券的行为。若单位存在此类犯罪行为,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