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团伙盗窃3000元以上案件中的主犯,如果有自首情节,应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以争取从轻处罚。
(二)若有立功表现,要积极揭发其他犯罪行为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三)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四)尽快筹集资金退赃退赔,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并努力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