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应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等待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同时监督单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若为五至六级伤残,接受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应要求单位按月发伤残津贴,并监督单位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七至十级伤残继续工作,关注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否保持不变,若有变化及时与单位沟通。此外,治疗工伤时确保费用符合相关目录和标准,以便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