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即使发包人以合同无效拒付,法院也不支持。
(二)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若修复后合格,发包人需支付工程款,但可让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三)工程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能会有收缴当事人已取得的非法所得等民事制裁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