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将公私财物抢走的做法。所谓暴力,是指做法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做法。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做法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岁并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能够构成抢劫罪的主体。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限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可否获到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胁迫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使人特别严重伤残或丧命”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客观要件抢劫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做法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制劫取公私财物的做法。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差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犯法的打击或强制,招致被害人不能的做法。如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做法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做法,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话语,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拿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胁迫。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抢劫罪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做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做法人如果无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酗酒、熟睡或他人招致其丧命、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拿走或争抢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判断犯罪做法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可否基于违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可否事实上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准则,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准则。抢劫罪的的目的做法是强制劫取公私财物。强制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做法人当场直接争抢、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rn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rn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通常主体。依刑法第17条限定,年满14岁并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有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违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无这样的有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做法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违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意思就是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特性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