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60万,若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应第一时间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
(二)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通过提供其他犯罪线索、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方式,让司法机关认定立功,以获得从轻或减轻的量刑考量。
(三)积极退赃退赔,主动联系受害者或司法机关,退还违法所得,赔偿受害者损失,并尽力取得受害者的谅解书。
(四)若为从犯,可向司法机关说明自己在犯罪中所起的次要或辅助作用,争取比主犯更轻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同时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了自首和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