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工商行政处罚公示期限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
一,可以延期三十日,这虽然有案情复杂的要求,但一般决定权在行政机关手中。
第
二,听证期限不在办案期内计算,所以从6月6日到8月1日近两个月的时间是不算在内的。所以总的来看,行政机关没有违反法定办案期限的。行政机关在170多天的时候作出处罚肯定是算过时间的,至少从表面上来看没有违法。
所以最好不要在期限的问题上纠结,最好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在处罚内容和处罚程序上推翻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