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一经注册即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商标注册又不是一劳永逸的。我国《商标法》第23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该法第24条又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由此可见,注册商标是有使用期限的,期限一到,若想继续使用就必须依法办理续展注册;也只有经过续展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才得以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即使是通过法律程序而获得的商标专用权也会因超过使用期限及未办理续展注册而被注销。《商标法》还规定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一规定避免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的空子,抢注已注销的商标,使得原商标使用人还有采取法律措施补救的机会。当然,超过这一年期限,商标使用人仍不采取措施,法律对其可谓已仁至义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