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据此,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原则是注册原则。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据此,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采取的是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作为同一天申请,无法确定申请先后顺序时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