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张离婚一方要积极收集法定离婚情形的证据,如重婚可收集对方与他人结婚登记或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与他人同居可收集租房合同、照片视频等;实施家庭暴力可收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可收集证人证言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可收集公安机关处罚记录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收集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
(二)若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要注意保持分居状态并收集分居证据,如租房合同、水电缴费记录等,满一年后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