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时,若有约定解除权,可按约定解除合同;若无约定,经催告后发包人在合理期限仍未支付的,也能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后,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按约定付工程款。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四)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不能请求支付工程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