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亲可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其他人继承,或者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以此不让儿子继承遗产。
(二)若儿子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父亲立遗嘱时要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在法定继承里,若儿子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严重行为,会依法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