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先行协商,就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防止因探视问题产生更大纠纷。
(二)协商不成时,走法律途径。若对方借探视带走孩子不归还,可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判决或裁定,让对方送回孩子。
(三)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且自身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可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由法院结合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因素判决是否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