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93条规定了四种行为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通常复杂多样,且与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相互交叉,这就给一系列危害行为的评价带来困难,但总的原则是各行为单独评价,多行为均符合一罪构成要件的,以一罪论处量刑加重;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择一重罪论处;多行为可分别评价为多种罪名的,数罪并罚。
(一)行为人实施本罪法条列举的多种行为,倘若任何一种行为均未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不能将多种行为叠加评价为其中一种情节严重或者恶劣的行为时,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如果行为人的每个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考虑到单以一罪论处明显违背“罪刑责相适应原则”,但是叠加评价又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基于此,司法解释以量刑为平衡点,规定: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虽综合评价为寻衅滋事罪一罪,但量刑加重。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中既有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也有普通的滋事行为但并未达到科刑条件的,又不可能叠加评价为一种行为方式,只能分别评价,构罪的吸收普通违法行为作为一个量刑条件。例如:甲醉酒随意殴打数人,至两人轻微伤,且沿路追逐辱骂行人。此案例中,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第一项,但是追逐辱骂的行为还未达到情节严重,不能评价为犯罪,此时只能以寻衅滋事罪一罪论处,吸收了追逐辱骂行为作为量刑条件。
(二)行为人的某个行为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择一重罪处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虽然两罪界限明确,仍有可能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例如:行为人在夜市耍威风扬言:我随便把谁打残了也没人敢把我怎样,于是见人就打,其中将某乙打致轻伤。本案例中,行为人的殴打行为既妨害公共秩序又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第一款第一项的构成要件;同时,行为人对每个被害人都有伤害的心态,虽然动机很荒谬,且其结果也造成某乙轻伤,将伤害某乙的行为可单独评价为故意伤害罪,从法定刑的角度探讨,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寻衅滋事罪的最低刑为五年,此时择一重罪论处能更好的兼顾平衡、彰显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行为人的多个行为既有触犯寻衅滋事罪的,又有想象竞合犯其他罪名的,数罪并罚。上文中针对行为人的某个行为既可以评价为寻衅滋事罪,也符合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的,择一重处断。这个评价方式仅是讨论多个行为中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如何断定,但是竞合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该如何评价呢?例如:行为人在夜市耍威风扬言:我随便把谁打残了也没人敢把我怎样,于是见人就打,其中将某乙打致轻伤;还持凶器追逐辱骂他人。案例中,行为人的殴打致人重伤的触犯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择一重断定为故意伤害罪;持凶器追逐辱骂他人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两个行为侵害不同法益,合并评价明显有失偏颇,有错纵之嫌。如果但评价为故意伤害罪吸收追逐行为,被追逐的被害人的个人法益以及该行为所损害的社会公共秩序将无法得到保护;如果单独评价为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致人重伤的行为刑罚畸轻,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只有数罪并罚才能兼顾,定罪得当。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让你知道寻衅滋事解释理解与适用是怎么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