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聚众斗殴辩护词无罪的回答为尊敬的审判长,各作审判员
律师所接受颍上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出席本庭担任本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接受指派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之辩,被告人未参加聚众斗殴。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晰,本案是在被告与之间因练习手球发生矛盾王辉被打后,,李治刚为了帮助王辉出气找到朱树连要求其向朋友王辉道歉,在朱树连未同意的情况之下,双方约定晚上放学后在一中后门打群架,从而引起的这次聚众斗殴起因。
双方回到学校各自寻找自己的同学朋友,为当晚打架作准备,因我的当事人刘孝国与被告李治刚之间既是同学,又同租一间房屋居住,不可避免的也知道了这样的消息,后来在李治刚的指使下,与同学赵汗清一同去高一(11)班认识朱树连,在回来的路上赵汗清怕刘孝国出事,便让刘孝国不要参与此事,并主动帮助刘孝国向李治刚说情不让刘孝国参加。晚上放学后刘孝国就回到自己住的地方,但是他出与对朋友的关心,就到一中附近的公用电话处给李治刚打电话问候平安,李治刚接到刘孝国的电话就安排刘孝国回住宿地,将砍刀、钢管拿来给他(这里辩护人要说明一点,这此砍刀、钢管是李政几天前在刘孝国与李治刚住宿的时候带过去的,并不是为了这起斗欧而特别准备的)由于未满十八周岁思想意思还未成熟,在他看来只要没有参加打架,他就会与这件事情无关,确不能意思到如果被其他被告人使用他所拿的刀伤害了他人,他将会被认定这起案的共犯。但是最终庆兴的是,当他把刀送去的时候双方斗殴已经结束,双方的人都各自散去,他所送去的刀在这起案件中并没有发挥用途。由此也可能看出其行为与这起案件并不关联性。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所以辩护人认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