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妻子发现丈夫瞒着抵押共有房产,先判断抵押权人是否善意。若善意且抵押权已设立,妻子可收集丈夫擅自抵押致自身权益受损的证据,向丈夫请求损害赔偿。
(二)若抵押权人非善意,妻子应收集能证明抵押权人明知房产为夫妻共有的证据,主张抵押行为无效并请求撤销抵押登记。
(三)不管何种情况,妻子都要及时收集证据,如房产共有证明、抵押合同等。先尝试与抵押权人协商,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