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被追尾且对方全责的情况下,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除了交通费票据,与事故相关的其他凭证也尽量留存,以便证明费用的合理性和关联性。
(二)和对方及其保险公司协商时,要保持理性和冷静,清晰说明自己的诉求和依据。
(三)若协商不成提起民事诉讼,要仔细准备好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费票据等完整的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在这种被追尾对方全责的情况中,责任人需承担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