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车辆损坏未达全损标准,对方要求换新车不合理,应直接拒绝,按保险公司定损和专业维修机构评估的实际维修费用赔偿。
(二)若车辆经鉴定为全损,可与对方协商换新车或按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赔偿,协商时要求对方提供车辆购置发票、使用年限等资料确定赔偿金额。
(三)若协商不成,可申请交警部门调解,也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判定赔偿方式和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