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袁某在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后,因打工等原因短时间内无法继续参加科目二考试,该公司以打卡为由,向其索要了身份证。由于担心袁某拖的时间太长,公司承担的费用更高,该公司负责人唐某便找到左某代替袁某考试。经约定,唐某在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结束后,向左某支付3000元。6月20日,左某持袁某身份证到威远县交警大队车管所代替袁某参加科目二考试,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当场挡获。
法院认为,左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左某已实施代替他人进行考试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量左某的犯罪事实及平常表现、认罪态度后,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左某因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内江市中院向四川省高院确认,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代替考试罪后,四川首例宣判的代替考试案。